简介: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认定比较复杂 。今天主要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法律认定和规制 。
真实案例(根据(2021)京01民段第1690号判决书简化)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中寿智慧公司和中海重工公司均由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2017年 , 张世鸿任中海重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 中寿智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侯克斌是中寿智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
首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寿智慧公司股东 , 沈为中寿智慧公司监事 。
《中寿智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十一项 , 任何单笔不超过300万元且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
侯克斌于2017年7月20日签署的《总审批表》载明:审批详情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拟向中寿智慧公司借款180万元 , 现申请支付;批准人:侯克斌同意 , 张世鸿同意 。
2017年7月20日 , 中海重工集团公司出具的借据称:“北京中寿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今向你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 , 用于公司流动资金 , 借款期限3个月 , 无息” 。
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的收款收据显示:金额 , 180万元;收款人户名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2020年6月 , 中寿智慧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中海重工、侯克斌、张世鸿返还资金占用本金人民币180元等 。在提起诉讼前 , 中海重工集团公司尚未向中寿智慧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
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中寿智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十一项 , 单笔借款或者借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17年7月20日 , 侯克斌申请付款《总审批单》显示 , 侯克斌、张世鸿作为审批人 , 已同意被告借款180万元整 。诉讼中 , 中海重工、侯克斌、张世鸿未能证明180万元借款的批准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侯克斌、张世鸿作为中寿智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了公司章程 , 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7月21日的收款收据显示 , 中海重工收到180万元 。中海重工公司占用的“贷款”逾期 。张世鸿、侯克斌作为中寿智慧公司的高管人员 , 明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贷款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 , 违反章程规定 , 擅自对外批准贷款 , 违反了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由于张世鸿、侯克斌的上述行为 , 自2017年7月21日起 , 涉案借款一直未能收回 。故应认定张世鸿、侯克斌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给中寿智慧公司造成了损失 , 侯克斌、张世鸿应与中海重工公司共同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
综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决定:1 。中海重工、侯克斌、张世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寿智慧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2.中海重工、侯克斌、张世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寿智慧公司在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
律师声明:
一、关联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 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 构成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规定 ,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与本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3)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
(4)企业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
(五)企业主要投资者及其近亲属 。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或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六)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 。与个人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是指在处理业务时可能影响个人或遭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
(七)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二 。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
根据法律规定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 , 无论是否收到价款 。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 , 提供财务支持和担保;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3)向关联方出租或租赁资产 , 关联方共同投资;
(4)与关联方签订管理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委托经营等 。);
(五)接受捐赠或者捐赠的资产、债权、债务的重组;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转让和许可协议的签订;
(七)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销售产品和商品;
(八)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委托销售;
(九)通过协议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
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被法律禁止 , 只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关联交易才会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
总结:
【同一个股东是不是关联企业 什么叫关联企业】一般而言 , 母公司与子公司、兄弟公司、合资公司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合资公司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公司与股东、高董事及其近亲属、公司与主要自然人投资者、公司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可避免的 。从积极的方面来说 , 双方的关系可以在商务谈判中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 , 提高交易效率 。消极方面 , 关联方在非竞争条件下可能使交易的价格和方式不公平 , 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 , 公司关联方必须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 交易内容公平合理;否则 , 一旦给公司造成损失 , 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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